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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当心“狼”出没  (2008/04/21 11:24)

 

盛夏当心“狼”出没

性侵害案件多发季节为女性自我保护敲响警钟

前言
6月29日,长沙著名旅游景点岳麓山发生了一起震惊星城的女大学生遇害案。该案的发生,再一次向女性敲响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人身安全的警钟。
夏季是性犯罪案件的多发季节,近日,本报记者对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公诉科近4年承办的性侵犯案件进行了盘点,发现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不仅与犯罪主体有关,与实施性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且与性犯罪侵害对象的某些特点有关,其中包括:夜幕掩盖,偏僻角落,被侵害对象的言行举止、衣着打扮等。具体而言,女性最容易在“陌生男子的搭讪”、“酒桌应酬的分寸”、“合租房间内的衣着打扮”等七个方面发送错误信号,并导致伤害案的发生。
盘点类似案件,并还原受害者自身因素引发案件的目的,并非将案发原因归咎于受害者本身,而是想通过本期策划,帮助女性朋友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远离性侵犯的伤害。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现场还原

6月30日,岳麓山肖劲光铜像景点附近的树林中惊现一具半裸女尸。法医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女子系利刃割喉致死,死后遭到了性侵犯。经查实,受害人是湖南师范大学2003级自考英语系的学生林某。
7月1日,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经过23小时的缜密侦查,最终在郴州将持刀抢劫、强*人的犯罪嫌疑人李建强抓获归案。
“我真正想杀的人并不是林某,而是我的大学辅导员。”据李建强供述,6月29日下午6点多钟,他决定上岳麓山找个人“练手”。就在他四下搜寻目标时,如往常一样上岳麓山散步的受害人林某进入了他的视线。“林某孤身一人,在傍晚上山,是下手的好对象。”李建强上前搭讪,与林某相约一起散步。
毫无戒备的林某爽快地答应了,两人边聊边往山上走去。由于都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工作的压力,两人越聊越投机。
不知不觉中,天色已黑。虽然善良的林某一直在安慰和鼓励着遭遇挫折的李建强,但是这些并没有改变李建强杀人的邪念。他趁林某不备,拿出早已经准备好的水果刀,对着她的脖子划了下去……

防“狼”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魏敏
就心理学角度而言,有些犯罪行为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的,而有些犯罪行为却是随机的、即兴的,是由犯罪分子受偶然的因素刺激,产生邪念和冲动,进而实施的。在本案中,犯罪分子杀人是有预谋的,而杀人后侮辱尸体的行为却是随机的、即兴的。
法学上所说的受害人的“自身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被害人自身在人格特征、行为方式、家庭资产和相貌打扮等方面存在诱发性特征,并被犯罪人所利用,导致自己在无意识下被害。
为了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必须消除各种诱发强奸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从受害人角度着眼,要求女性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
夏季性侵害案件多,主要是由于夏季为性侵害犯罪提供了较有利的气候条件和客观环境。例如夏天天气炎热,女性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季不似冬天寒冷,容易找到作案场所;夏季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此外,夏季气候炎热,女性衣着单薄,身体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对异性刺激增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为了减少夏季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女性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夜间在室外活动时间不要过长;外出活动时应结伴而行;不要到过于偏僻的角落行动;不要过分打扮等。
具体到近期发生在岳麓山的案件中,正是因为林某对第一次见面的陌生人没有戒备心理,在夜色中独自跟随陌生男子走进了寂静漆黑的树林,这客观上给犯罪创造了条件。如果受害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全可以避免悲剧发生。

应酬酒席上的危险

1978年11月出生的谢之超(化名),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超市担任采购员,2006年7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
2006年7月10日,由于业务上的往来关系,谢之超与某公司漂亮的女业务经理刘媛媛(化名)等人在长沙市某酒店二楼大厅内吃饭。虽然是初次见面,但席间觥筹交错,双方互敬白酒。
刘媛媛自知不胜酒力,但由于业务往来的关系以及领导的要求,她爽快地应接着谢之超等人的敬酒。
很快,不胜酒力的刘媛媛已然酒醉。晚上21时许,谢之超从酒席上退出,上四楼房间拿烟。在电梯口,他碰到了醉眼迷目蒙的刘媛媛。心生歹念的谢之超将意识不清醒的刘媛媛带至427房间,并趁其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刘媛媛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受害人刘媛媛泪如泉涌,“我当时真不该喝那么多啊!”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欧强彰
近年来,趁女性醉酒实施强暴的案件在性侵害案件中比例加大。
在某种场合,少量喝酒确实可以增进友谊、促成生意,但是女性朋友如果醉酒,导致毫无防备之力,无疑将给不法之徒增加犯罪的机会。因此,女性朋友一定要洁身自爱,不要贪杯,应酬之时也应该注意自我保护,避免醉酒。同时,我们在此也警告一些不法之徒:违背妇女意愿,乘妇女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偏僻之地的无奈

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的龚华平(化名),于2006年8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8月6日凌晨2时许,在长沙市赤新路立交桥下夜宵摊做事的龚华平与前来吃夜宵的被害人张晓舟(化名)认识了。通过聊天,龚华平得知,张晓舟刚与男友分手,孤身一人,便心生歹念。
虽然是刚刚认识,两人却一直闲聊至收摊为止。“张晓舟,反正你就一个人,不如我带你去上网吧。”龚华平一边收摊,一边询问张晓舟。
龚华平没有想到,张晓舟爽快地答应了。他骑自行车带张晓舟在高桥大市场、杨家山、万家丽一带兜着圈子。“这么大一片区域,难道会没有网吧?”虽然张晓舟起疑心,但她并没有及时提出抗议。
最后,龚华平将张晓舟骗至圭塘河高桥段河堤上。当他要求与张晓舟发生关系时,遭到她的严词拒绝。气急败坏的龚华平一把将张晓舟推下河堤。“你今天要是不同意,我就杀死你和你们全家!”龚华平出言威胁,并强行与不敢反抗的张晓舟发生了关系。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欧强彰
在本案中,被害人其实已经感觉到了危险的临近。但是当歹徒带着其四处兜圈子的时候,本该果断选择离开的她不但没有远离危险,反而跟随刚认识的“朋友”往人迹罕至的暗处行进,这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女性在遭遇情感困惑时,往往希望通过跟陌生人的交谈,甚至通过偶尔的放纵来排遣空虚和痛苦,此时,一些平时小心谨慎的女性也会放松警惕。但我们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不管遭遇怎样的情感创伤,安全仍是第一位的,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二次伤害。夜深人静之时,在人迹罕至之地留连,很容易成为穷凶极恶的歹徒的猎获对象。

孤身一人的风险

2006年10月1日,甘肃省礼县人宋子平(化名)因涉嫌强奸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10日经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日凌晨,在租住屋内看了整晚黄色录像的宋子平兴奋得无法入睡。当他外出买烟时,看见被害人刘美安(化名)孤身一人走在井圭路上。欲火难平的宋子平顿起色心,尾随刘美安至湖南省机械化公司内。“当时路上空无一人,我将刘美安拦住,并用右手勒住她的脖子,左手用外套罩住她的头。”遭遇突然袭击的刘美安极力反抗,将宋子平左手大拇指咬伤。
“不要叫!不许动!否则我就杀死你!”宋子平恶狠狠地威胁刘美安。当刘美安迫于其淫威不敢反抗之际,宋子平挟持着刘美安至路旁菜地的隐蔽处,对其实施了强暴。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欧强彰
凌晨,孤身。本案中,两大特征均为性侵犯案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女性夜间回家时,最好乘坐出租车,并让车停在楼下,以减少单独一个人在路上行走的可能性。如果遇到必须单独通过无人、黑暗的道路时,遇到可疑人员应立即躲避,避免距离过近被其一把抱住。如果需通过电梯上楼,应特别小心与异性同处。遇到可疑人员,与其周旋时,可以向对方说“你要干什么、我把钱都给你”等话,并承诺脱身后不报案,在周旋同时,暗中拨打110报警。如果离居住地比较近,应当积极寻找能逃脱的机会,并大声呼救。

网友见面之祸

1983年出生的郑赞(化名)从部队退伍后,在长沙打工为生,平日喜欢上网聊天。
今年年初,郑赞与长沙的一名女大学生李明灿(化名)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相识恨晚,两人很快约定见面。
为了给网友留下好印象,虚荣心极强的郑赞从朋友手中借来一辆小车,带着李明灿游车河,直至天色逐渐暗淡下来。
虽然只身一人被新见面的网友载着到处跑,李明灿并没有丝毫警惕之心。郑赞开着车左转右转,终于熬到了李明灿的学校关门。“你们学校都关门了,你也回不去了,不如今天晚上就别回去了。”郑赞这样劝李明灿。
“似乎也只能这样了。”李明灿答应了郑赞带她去某招待所住宿的要求。到招待所后,郑赞只开了一间房,但李明灿并没有提出异议。
晚上,郑赞试图与李明灿发生性关系,遭到了李明灿的拒绝。欲火攻心的郑赞强行奸污了李明灿。事后,李明灿以郑赞违背自己意愿发生性行为为由,拨打了110报警。
被警方逮捕的郑赞有几分不解:“我根本没想到她会报警!跟我见面,单独在一起,入住同一间房,虽然她说不愿意,但我感觉发生性关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戴险峰
女性朋友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如果确有必要,也应选择在人多的公共场所,不要轻易去陌生的地方,更不要与异性单独相处。
本案中,受害人长时间与陌生男子在车内独处,当其提议开一间房时,她并未拒绝,难怪这名男子会误以为与其发生关系是“自然而然”。
我们要特别提醒:女性与男性独处时,应保持一定的身体距离,不要作出一些容易被误解的言行,更不要开带有性挑逗意味的玩笑。听到对方暧昧的试探性话语后,要马上予以驳斥,且立场、态度要明确。如果等到对方采取实质性的侵犯举动时再拒绝,很可能为时已晚。

合租屋里的罪恶

2004年7月17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民警接到外来务工人员李绿萍(化名)报案,称她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被合租的男子胡大民(化名)强奸。当天下午胡大民被抓获,胡对其强奸行为供认不讳。
胡大民,汨罗市人,系长沙某科技公司员工。为了节约开支,他与公司女业务员李红菱(化名)合租在长沙市新星小区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内。李红菱和姐姐李绿萍住卧室,胡大民在客厅地上放一床凉席,席地而睡。2004年7月17日早上,正在客厅睡觉的胡大民被开门声惊醒。“是李红菱的姐姐李绿萍到厨房去了,她当时穿着一套金黄色的睡衣裤,我看到她的背影,产生了冲动,想抱一抱她,看看她的反应。如果她不反对的话,我就与她发生关系。”
胡大民从地上爬起来,来到厨房,从背后抱住李绿萍的腰,并开始亲吻她的脖子和脸。“你这个色狼,不要这样。”胡大民的手被李绿萍甩开后,他便回到客厅的席子上。“看着她穿着睡衣的背影,我已经兴奋得睡不着。在席子上躺了几分钟后,我又爬起来,走进厨房,面对面地抱着她,强行亲吻她。”在再次遭到李绿萍的强烈拒绝后,胡大民放开了她。
李绿萍趁机躲回到姐妹俩的卧室。
由于李绿萍在厨房熬着粥,在卧室休息了几分钟后,她又从卧室出来到厨房查看。“我见第一次抱她、亲她,她反抗都不十分强烈,便又起身,将她抱住放到我睡的席子上。”李绿萍当时拼命挣扎,并用手打胡大民。此时的胡大民已经被兴奋冲昏了头脑,强行对她进行了性侵犯。
事后,胡大民对办案民警供述:“我当时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再加上李红菱就睡在卧室里,她却一直没有喊妹妹,我认为可能是女孩子比较含蓄,所以才有胆量实施犯罪行为。”。
几次从胡大民手中逃脱,受害人李绿萍为何不选择呼救呢?对此,她的解释是:“我平时胆子就很小,说话都是很小声的。我当时害怕极了,只知道求胡大民‘不要、不要’。加之当时我认为胡大民只是骚扰我,他应该能理智地克制自己,再说天亮了,我妹妹很快会起床了。没想到胡大民竟然会强奸我。”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黄帅英
本案中,被害人身穿单薄的睡衣在同居一室的异性男子眼前晃动,行为举止轻率,是诱发其犯罪欲望的原因之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毫无防备心理,反抗不及时,有多次寻求妹妹帮助或者逃跑、呼救的机会,她均没有把握,只是在言语上反对犯罪嫌疑人,这客观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魏敏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感官刺激直接影响着性欲,当人的视觉、听觉和触觉等器官受到性信息刺激之后会挑起情欲,而性感打扮无疑是诱发性犯罪的外在诱因之一。本案中,受害人身穿睡衣的行为无疑就是如此。
当前正处夏季,赤日炎炎,女性难当热浪之苦,一般穿着单薄,身体裸露的部位也相对较多,曲线毕现。而有些女性追求时尚,对性感趋之若鹜,或浓妆艳抹,眉黛唇朱;或衣裤紧身,轮廓分明;或穿着既薄又短,刻意追求透明度和开放度。这样的打扮、穿着,在犯罪率相对较低的公众场合固然无可厚非,然而在这些靓丽的“风景线”后面,却潜伏着性犯罪侵害的危险。因此,女性在追求时尚和性感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在穿着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上把握分寸,特别要注意时间、地点和场合,以免沦为不怀好意者实施性侵害行为的目标。

办公室里的性侵犯

2006年11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民警接到受害人邹清佳(化名)报案,称其当日下午在雨花区某住宅小区办公室内被其单位经理吴军(化名)强暴。12月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吴军被高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民警经审讯得知,2006年11月30日下午3点,长沙市某酒业公司经理吴军与公司新招聘人员邹清佳在办公室工作。邹清佳在电脑房打字,吴军在大厅忙活,有时候踱到电脑房看邹清佳打字。
不久以后,两人闲聊起来。吴军问邹清佳有没有男朋友。当邹清佳否认后,吴军继续追问她喜欢什么样的男人。“喜欢对我好的、果断的,并且认定一件事就下定决心去做的男人。”邹清佳这样回答。
“她还问了我有没有女朋友。听了她的回答,我在房间里来回踱步,心里很紧张。因为我当时心里有点喜欢她了,但又不好说。突然间,我想到只有我和她在办公室,她又说自己喜欢果断的男人,我就想来点果断的,与她发生性关系!”于是,吴军决定实施犯罪。
他借机打开电脑里“我的同学录”,让邹清佳猜哪个是自己。当邹清佳正在查看“同学录”时,吴军突然从旁边用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她抵到墙上,用右手握拳打向她的眼眶,接着又打了她几耳光,并且讲:“就是你指的那一个。”
随后,吴军将邹清佳按在地上,用左手掐住她脖子,对其实施侵犯。令吴军意外的是,这个过程中没有遭到邹清佳的反抗。
其间,当吴军将邹清佳的上衣脱掉时,邹清佳表示“好冷”。“我就到阳台上拿了一床被子垫在她腰下,拿了一个枕头枕在她的头下,然后对其实施了侵害。”
不久以后,门外传来声响,公司的一位同事拧开房门欲推门而入。吴军立即站起来将门顺手关上并反锁,然后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几分钟后,门外传来该同事的声音:“你们换个地方,到阳台上去,我要进来用电脑。”吴军这才站起来穿衣服,邹清佳则拿起她的衣服到阳台上去穿好。
事后,身受重创的邹清佳才哭着向同学、朋友求助,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防“狼”计

案件承办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张杰
在本案中,新进公司的受害人与公司的男领导独处一室,当犯罪嫌疑人言语试探时,受害人没有戒备心理,顺势做出回答,给人以随意之感。当犯罪行为发生之时,办公室有人回来,受害人也没有及时呼救,让犯罪行为终止,明显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一些女性往往更注重外出时的人身安全,而在自己熟悉的室内场所时则缺乏警惕,从而遭到侵害。这种情况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建议,女性朋友应该尽量避免与男性独处一室,即使是在自己非常熟悉的办公场所也应该提高警惕。不得已同处一室时,行为举止切忌随意、轻浮。无论对方是领导还是一般同事,应该首先从言语、动作上判断对方的意图,如果对方在试探,就要直接拒绝,如果对方直接进行侵犯,应该坚决地厉声制止,并寻找能够跑到阳台上的机会,反锁阳台门,向楼下呼喊求救,同时告知对方迅速离开可以不予追究,避免当时对方出现过激的恶性危害行为。

记者手记

姐妹们,遇到危险你就喊!

现代社会,女性的生活丰富多彩,女性的安全问题也体现在多个方面、表现为多种形式。在此,我们既不能全部想到,也无法逐一列举。说到底,遇到危险,都需要女性机智、勇敢地去随机应变、灵活处置。
在采访中,记者曾问过许多女士:“遇到歹徒怎么办?”她们一般都轻松地回答:“打110呗!”再问:“找不到机会打电话怎么办?警察没有及时赶到时怎么办?”女士们一般都答:“大声喊救命,跟歹徒搏斗。”再问:“你们会喊救命吗?”女士们则大都不屑地说:“长了一张嘴,谁还不会喊救命吗?”
然而,本期列举的几个案例中,有几位受害者大声呼救的?
遭遇歹徒,大声呼喊“救命”非常重要。喊声昭示了你的坚强不屈,并可能引来路人的救助,更会造成歹徒的惊慌。因此,“喊救命”可谓有效的辅助性自卫招数。但是,“喊救命”也并非人们想像的那么容易。事实上,许多女性由于极度紧张,求助心切,拼命想喊时,却往往意外失声。曾有一位女士,遭歹徒袭击后,跑得气喘吁吁、花容失色,用手比比划划向路人求援,急得眼泛泪光,却始终说不出一句话来……
因此,我们建议,姐妹们平日不妨练习克服心理障碍,吐气呐喊一番,以备遭遇不测之时能给歹徒以当头棒喝。我们愿与读者朋友们一起做一个试验,当你读罢此文,请试着大声呵斥:“流氓!”或者大喊一声:“救命!”

小贴士

女性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

1.要注意性侵害的季节性特点,在夏季尤其要加强防范意识。从生理角度讲,夏季是万物蓬勃生长的时期,人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分子也不例外。这时人的性欲比较旺盛,所以易发生性犯罪;夏季女性外出增加,可能增加受害机会;特别是在夏天,女性一般衣衫单薄,身体裸露部位相对较多,对心术不正的人无疑是一种刺激。因此,女性在夏季更应注意保护自己。
2.要极力避开险恶的环境和消除受害的条件。例如,要尽量减少夜间单身活动的机会,尽量避免到偏僻地方行走、逗留,特别是谈情说爱的男女青年,不要选择这些地方;夜晚不要同刚认识的陌生男人同路行走,不要给不信任的人开门,不要轻易接受陌生男人的饮料;单身女性不要随便搭乘陌生人的车,因为司机可以将你带到一个僻静的地区,轻而易举地将受害女性与外界隔绝,作案后,司机还能够找到一条既安全又迅速的逃跑路线。
3.女性要自重自爱,防止因为自己的因素诱发外界对自己的侵害,女性平时衣着打扮要自然得体,不要花枝招展给人以轻浮感,也不要穿那些身体裸露过多的衣服,以免被坏人盯上。
4.女性要有高度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技能。单身在家时要关好门窗上好锁,外出时不要穿高跟鞋和携带很多东西,否则行走不便,增加危险度。在与犯罪分子进行近身博斗时,要注意打击其要害部位。人体表面的要害部位很多,例如头部的太阳穴,两眉之间的印堂穴以及两侧颈部、小腹部、阴囊部等部位。只要对这些部位进行猛烈拳击、掌砍、脚蹬、手抓,就能制服犯罪分子。此外,眼球组织附近的神经十分多,只要你将手指伸向犯罪分子的眼眶内,就能使其剧痛难忍,立即丧失攻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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